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546号原告百色市人民医院,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乡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廷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颜俊,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君,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丽华。委托代理人凌广权,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色市人民医院与被告黎丽华劳动争议一案,百色市人民医院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百色市人民医院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无规避法律,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色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 琳
人民陪审员 李 智
人民陪审员 陆志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