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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242号

丁爱华与商丘天宇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丁爱华,商丘天宇大酒店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爱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天宇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训芝,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爱华与被上诉人商丘天宇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丁爱华于2015年6月24日起诉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被告不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6584元,并给原告补缴养老金和其他社会保险至原告退休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2628号民事判决。丁爱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上诉人丁爱华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丁爱华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被上诉人亦同意原审原告丁爱华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5)商梁民初字第026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丁爱华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丁爱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利民

审判员  张学朋

审判员  李念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