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2161-1号
申请执行人:朱宝伟。
被执行人:崔培海。本院在执行朱宝伟与崔培海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孙青 来自:
朱宝伟、崔培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2161-1号
申请执行人:朱宝伟。
被执行人:崔培海。本院在执行朱宝伟与崔培海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孙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