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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执字第2161-1号

朱宝伟、崔培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宝伟,崔培海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2161-1号

申请执行人:朱宝伟。

被执行人:崔培海。本院在执行朱宝伟与崔培海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孙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