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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2688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张拥军、潘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张拥军,潘毅,张美兰,黄滢洁,长沙市嘉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68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民生大厦。负责人王周屋,行长。被告张拥军,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潘毅,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张美兰,女,194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黄滢洁,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告长沙市嘉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288号金色地标大厦第1幢A单元28层A01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张拥军、潘毅、长沙市嘉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拥军、潘毅、长沙市嘉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查封被申请人张美兰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上麻园岭117号第001栋304房及被申请人黄滢洁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南路154号2704室的房产。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拥军、潘毅、长沙市嘉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2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额后余款方可支取;

二、若被告张拥军、潘毅、长沙市嘉业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332万元,则查封、扣押上述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三、查封被申请人张美兰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上麻园岭117号第001栋304房及被申请人黄滢洁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南路154号2704室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周金桃

人民陪审员  周霞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付凌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