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2688号罪犯陈晓军,男,1987年7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洛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晓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共同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7765元返还被害人(已退出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以其认罪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38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晓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晓军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陈晓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晓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晓军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晓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6月8日起至2026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一鸣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