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431号之一
原告:丁爱华,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甘信强,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濉溪县大地制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马传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爱华与被告濉溪县大地制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丁爱华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丁爱华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6元,减半收取2983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3195元,由原告丁爱华负担。
审判员 余绍德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戚肖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