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752号原告肖某某,女。被告彬县城关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男,该村支书(主持该村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彬县城关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彬县城关镇西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 铮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许颖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