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9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许培京。被执行人朱晓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朱晓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朱晓敏一直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17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9408.11元,执行4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晓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朱晓敏名下没有车辆、没有房屋亦没有存款,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朱晓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委托其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查询其名下财产,至今未收到受托法院的回复。鉴于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晓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朱晓敏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10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项明阳
审 判 员 贺 恒
代理
审判员 金小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健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