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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执民字第2401号

浙江九龙山实业有限公司与平湖市楚楚洁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九龙山实业有限公司,平湖市楚楚洁具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民字第240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侯其法。

被执行人:平湖市楚楚洁具厂。住所地:平湖市钟埭街道兴工路南侧平湖。

负责人:陈士群。本院在执行(2015)嘉平执民字第24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湖市楚楚洁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645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平湖市楚楚洁具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106458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平湖市楚楚洁具厂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民字第240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九龙山实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平湖市楚楚洁具厂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洪潮

代理

审判员  苏 阳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秋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