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186号原告耿树功,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左云县。委托代理人纪军,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兰志刚,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郭秀堂,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晓红,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树功诉被告兰志刚、寇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树功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兰志刚、寇晓红名下价值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物品,并以白悦红所有的晋BXX**号别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耿树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兰志刚、寇晓红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韵娥
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逐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