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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186号

原告耿树功诉被告兰志刚、寇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耿树功,兰志刚,寇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186号原告耿树功,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左云县。委托代理人纪军,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兰志刚,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郭秀堂,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晓红,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树功诉被告兰志刚、寇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树功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兰志刚、寇晓红名下价值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物品,并以白悦红所有的晋BXX**号别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耿树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兰志刚、寇晓红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韵娥

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逐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