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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853号

滑务卿诉被告李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滑务卿,李现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853号原告滑务卿,男,193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学松,男,偃师市商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现星,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务卿诉被告李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务卿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务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务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滑务卿承担。

审判员 :肖新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化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