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853号原告滑务卿,男,193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学松,男,偃师市商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现星,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务卿诉被告李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务卿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务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务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滑务卿承担。
审判员 :肖新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化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