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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3025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祥与被执行人熊大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国祥,熊大珍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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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025号申请执行人陈国祥,男,1989年1月9日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熊大珍,男,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陈国祥与被执行人熊大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六东民初字第903号民事调解书,依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熊大珍于2015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如被告逾期给付,原告可将本金7000元及该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申请法���执行(时间从2014年7月3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熊大珍均无上述财产,其本人在其居所处也未能找到,后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30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赵 成执行员 杜道靖执行员 黄 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 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