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30民初602号原告阙和国,男,汉族。被告陈作明,男,汉族。
原告阙和国诉被告陈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由
审判员吴华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阙和国、被告陈作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2015年4月3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未果,故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现经济困难,待工程款结到还清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未果,故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借条一张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作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阙和国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华美二〇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魏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