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679号
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钱明泉。
委托代理人:余亮。
被告:孙邦扣,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龙门岭路。
被告:安徽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
法定代表人:石爱军。
委托代理人:汤勇。
被告:安徽安粮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
法定代表人:宋恩君。
委托代理人:常爱民,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天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邦扣、安徽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安粮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道荣
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
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田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