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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民申2号

段芝爱与薛引军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段芝爱,薛引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段芝爱,女,汉族,1957年7月5日出生,农民。住陇县城关镇营沟村*组**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薛引军,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农民。住陇县城关镇营沟村*组**号。段芝爱诉薛引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宝中民一终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22日原告段芝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段芝爱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采信证据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申请人段芝爱参与了其子李程程与马莉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但卷中没有记载是否同意放弃对被申请人薛引军侵犯其健康权责任的追究。若其子李程程表示同意,亦不能代表其母段芝爱。故再审申请人段芝爱的申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黎明

审判员  李红宝

审判员  王 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纪宏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