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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412号

上诉人李沭宁与上诉人郑卫共有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李沭宁,郑卫,廖正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4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沭宁,男,1962年4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李丰,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卫,男,1966年9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赵荣洵,南京市玄武区律恒法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力,女,1966年12月29日生。原审第三人廖正明,男,1951年3月5日生。

上诉人李沭宁因与上诉人郑卫、原审第三人廖正明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5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沭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丰、上诉人郑卫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荣洵、徐力、第三人廖正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59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沭宁、郑卫各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41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钮丽娜

审判员  曹 艳

审判员  沈萍儿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朱亚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