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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814号

邓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邓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814号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有明确被告的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邓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金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侯文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