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814号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有明确被告的条件,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邓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金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侯文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