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字第119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铭腾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运城市金日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案外人:郝俊梅。本院在执行厦门铭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运城市金日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和郝俊梅以及托克逊县鑫瑞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厦门铭腾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运中商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旭民
审判员 杨宗社
审判员 王 宾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余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