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923号原告崔某某,女,1934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某,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复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孟松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