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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923号

崔某某与韩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崔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923号原告崔某某,女,1934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某,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复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孟松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