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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4707号

胡洪建与张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洪建,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707号原告胡洪建,居民。被告张军,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洪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洪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仲 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志勇

书 记 员 钟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