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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5341号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341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法官 助理  姬永昊

书 记 员  顾方云

书 记 员  陈胜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