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341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法官 助理 姬永昊
书 记 员 顾方云
书 记 员 陈胜康 来自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341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法官 助理 姬永昊
书 记 员 顾方云
书 记 员 陈胜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