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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705号

刘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民初字第00705号原告刘某,村民。被告彭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彭某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柏自奎

审 判 员  李胜安

人民陪审员  周红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