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字948号原告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闫长国,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万朝军,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万延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保全,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保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以结算及账目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业
代理
审判员 姚 远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保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