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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民初794号

张某与吴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794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吴某某,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学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