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794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吴某某,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学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