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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11民初283号

原告谢成芳诉被告马学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11民初283号原告谢某某。被告马某某。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被告马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正月二十一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居住生活,至今没有领取结婚证书,1994年2月24日生育长女马玉娟,1996年10月20日生育长子马玉斌。原、被告近几年来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有时出手殴打原告,还曾用装了开水的热水袋打在原告头上,造成原告身体烫伤。2016年1月中旬,原、被告再次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开始分居至今。综上所述,原、被告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依法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有投资财产,价值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成立,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夫妻双方及孩子的户籍证明四张,被告辩称,1、我坚决不同意离婚;2、原告诉状所述殴打之说不属实,我们夫妻感情尚好,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婚后生育长女马玉娟(生于1994年2月24日),生育长子马玉斌(生于1996年10月20日),均已成年。原、被告为家务琐事发生吵闹,但双方无实质性家庭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离婚诉讼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经过二十多年的共同生活,双方有牢固的感情基础,现如今,更应该互相扶持,妥善解决家庭矛盾,珍惜家庭生活。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谢某某、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吉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