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苑金华。被执行人苑金泉。被执行人管培月。被执行人孙德萍。被执行人刘付贞。被执行人闫小花。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苑金华、孙德萍、苑金泉、刘付贞、管培月、闫小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