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执字第430号
申请执行人:李军,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李伟,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肥城市人民法院(2010)肥民初字第47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汪传杰 关注公众号“”
李军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执字第430号
申请执行人:李军,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李伟,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肥城市人民法院(2010)肥民初字第47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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