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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执字第430号

李军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军,李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执字第430号

申请执行人:李军,住肥城市。

被执行人:李伟,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肥城市人民法院(2010)肥民初字第47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汪传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