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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5326号

孙晔申请执行呼小平、郝锁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晔,呼小平,郝锁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326号申请人孙晔,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呼小平,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郝锁成,女,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孙晔与被执行人呼小平、郝锁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4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呼小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营业部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呼小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营业部账户内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温 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