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天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颍州区清河路356号,
法定代表人:马宗坤,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南郊,
法定代表人:陈国明,总经理。阜阳市天池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27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执1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朱 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崔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