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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055号

杨焕平与李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焕平,李向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055号原告杨焕平,女,1981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向前,男,1991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焕平与被告李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焕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惠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