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2060号罪犯金俭,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舟普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俭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金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获监狱级记功。罪犯金俭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金俭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金俭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7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益平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方 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姚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