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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2389号

胡绪国与丁晓红、常熟市耀明铸造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绪国,丁晓红,常熟市耀明铸造厂,丁耀明,常熟市盛明机械配件厂,蒋奕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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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2389号申请执行人胡绪国。委托代理人张翼,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晓红。被执行人常熟市耀明铸造厂,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新红村。投资人丁晓红,总经理。被执行人丁耀明。被执行人常熟市盛明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新红村。投资人冯建芬,总经理。被执行人蒋奕涛。胡绪国与丁晓红、常熟市耀明铸造厂、丁耀明、常熟市盛明机械配件厂、蒋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海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依该判决:

一、被告丁晓红、常熟市耀明铸造厂、蒋奕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胡绪国借款本金人民币222645元并支付以222645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31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丁耀明、常熟市盛明机械配件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胡绪国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6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10236元,由原告胡绪国负担4311元,由被告丁晓红、常熟市耀明铸造厂、丁耀明、常熟市盛明机械配件厂、蒋奕涛负担59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本院(2015)熟海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俊峰

审 判 员  李 阳

代理

审判员  陆大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温凯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