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545号原告张志强。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永武。委托代理人童慧。被告王国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与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国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强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张志强负担。
审判员 房荣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吴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