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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545号

张志强与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溧阳集团”、王国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志强,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国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545号原告张志强。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永武。委托代理人童慧。被告王国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与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国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强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张志强负担。

审判员  房荣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吴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