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607-1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飞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飞扶贫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金峰街66号。法定代表人曹玉龙,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民,男。被告贾文,男。被告杨丽艳,女。被告邢立丰,男。被告孙建国,男。被告王文静,女。本院审理的原告龙飞扶贫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贾文、杨丽艳、邢立丰、孙建国、王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原告经过考虑决定撤回对被告邢立丰的起诉,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立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飞扶贫小额贷款公司撤回对被告邢立丰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雨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