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53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某局,住所地石家庄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11月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石家庄市某局申请王某行政非诉案由一案,石家庄市某局作出的石国土资罚字(2013)06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某局向我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某局作出的石国土资罚字(2013)06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靖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