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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执531号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王玉广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家庄市某局,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53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某局,住所地石家庄市.被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11月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石家庄市某局申请王某行政非诉案由一案,石家庄市某局作出的石国土资罚字(2013)06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某局向我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某局作出的石国土资罚字(2013)06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靖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