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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836号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尤生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生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3民初836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忠、李承轩,该公司员工。被告尤生东,农民。

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尤生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锐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灌云农村商业银行委托代理人孙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生东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诉称,2010年12月30日,被告尤生东在我行借款8500元,到期日为2011年11月20日。该借款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金和利息。现依法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到期借款85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4000元,其余利息计算至清偿之日,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尤生东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灌云农村商业银行于2012年12月25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批准开业,同时江苏灌云农村合作银行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原告灌云农村商业银行债权债务。2010年12月28日,被告尤生东与原江苏灌云农村合作银行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500元,借款期限从2010年12月30日到2011年11月20日,约定月利率10.41‰,还本付息方式为按利随本清结息;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12月30日向被告尤生东发放了贷款8500元。2011年11月20日该笔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苏银监复〔2012〕815号关于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复印件、借款借据、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江苏灌云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尤生东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合法有效。因原江苏灌云农村合作银行的债权债务已转为原告灌云农村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故原告享有主张本案债权的权利。被告尤生东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应向原告承担返还借款本金8500元及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尤生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5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本8500元,按月利率10.41‰从2010年12月30日到2011年11月20日;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0.41‰×(1+50%),以本金8500元,从2011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尤生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朱锐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孙琼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账号开户名称:灌云县人民法院账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