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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初409号

七七七株式会社与崔方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七七七株式会社,崔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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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409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法定代表人金相默。委托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方方,女,汉族,1990年9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诉被告崔方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张永杰

代理

审判员  周建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