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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民初46号

新疆成飞装饰有限公司与新疆泽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曾绵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新疆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泽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曾绵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初46号

原告:新疆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士宏,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泽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宏,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绵奎,男,1959年5月5日生,汉族,新疆泽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魏继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飞公司)诉被告新疆泽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曾绵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飞公司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飞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924.5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60462.29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建国

代理

审判员  谢 鹏

人民陪审员  李瑞周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武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