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民初46号
原告:新疆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士宏,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泽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李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宏,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绵奎,男,1959年5月5日生,汉族,新疆泽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股东,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魏继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飞公司)诉被告新疆泽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曾绵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飞公司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飞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成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924.5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60462.29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王建国
代理
审判员 谢 鹏
人民陪审员 李瑞周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武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