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215号原告陈佩文。原告海燕。被告陈小利。担保人陈文钦,男,汉族,住长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佩文、海燕与被告陈小利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陈文钦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房屋的房产所有权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陈小利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陈文钦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房屋的房产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毅
人民陪审员 易军建
人民陪审员 余兴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