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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1215号

陈佩文、海燕与陈小利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陈佩文,海燕,陈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1215号原告陈佩文。原告海燕。被告陈小利。担保人陈文钦,男,汉族,住长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佩文、海燕与被告陈小利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陈文钦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房屋的房产所有权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陈小利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陈文钦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房屋的房产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 毅

人民陪审员  易军建

人民陪审员  余兴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