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1538号
原告: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68号2栋9-3,组织机构代码55675732-4。
被告:李方德,男性,汉族,1965年02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李宗顺,男性,汉族,1946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李成芝,女性,汉族,1965年10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黄袁媛,女性,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与李方德,李宗顺,李成芝,黄袁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包园园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悦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