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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1538号

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与李方德,李宗顺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李方德,李宗顺,李成芝,黄袁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1538号

原告: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68号2栋9-3,组织机构代码55675732-4。

被告:李方德,男性,汉族,1965年02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李宗顺,男性,汉族,1946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李成芝,女性,汉族,1965年10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黄袁媛,女性,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与李方德,李宗顺,李成芝,黄袁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包园园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悦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