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中民申字第47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孙泽鹏、刘爱玉,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邹某。
委托代理人:吕翠玉,山东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少民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王键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本案,
审判员邹伟、
代理
审判员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对本案组织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键
审 判 员 邹 伟
代理
审判员 翟连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仁和
书 记 员 任盛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