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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中民申字第470号

杨某、邹某与杨某、邹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某,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中民申字第47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孙泽鹏、刘爱玉,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邹某。

委托代理人:吕翠玉,山东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少民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王键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本案,

审判员邹伟、

代理

审判员翟连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对本案组织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杨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键

审 判 员  邹 伟

代理

审判员  翟连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仁和

书 记 员  任盛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