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7刑初7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农民。2016年2月1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日由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4日上午,因被告人邓某家栽种的枣树树枝蔓延到邻居沈金花家,两家发生口角打架,邓某的丈夫张火星被沈金花的亲属打伤,当地派出所干警和村干部出面调解,两家未达成一致意见。15日上午,沈金花庆祝新家上梁,准备燃放礼花,邓某因丈夫被打,沈金花未给予经济赔偿,心中不满,坐在沈金花住宅前放置的烟花炮竹上阻止放炮,在场公安干警和村干部出面协调,双方处于僵持之中。上午11时许,邓某突然离开,后从家里提出两小桶粪便,冲进沈金花住宅内,将粪便泼洒在一楼前厅地面上,然后又持一把小铁锤将沈金花一楼厅里的中堂匾、茶几、缝纫机、饮水机、大门玻璃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砸的铝合金门玻璃、中堂玻璃、地板砖、布料补偿等价格共计110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谅解书、协议书、收条、张某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询问笔录;受害人沈金花询问笔录;被告人邓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黄梅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帮教监管条件,
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将不再危及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邓某的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唐永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洪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