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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1106号

郑敏与刘明华、刘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敏,刘明华,刘洪国,刘桂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1106号原告郑敏,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明华,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洪国,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桂花,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敏诉被告刘明华、刘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敏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洪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敏撤回对被告刘洪国起诉。

审判员 唐 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许书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