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宋玉兰。被执行人李丽丽,无职业。被执行人孟宪荣,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宋玉兰与被执行人李丽丽、孟宪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俊园
审判员 万永革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