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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22号

宋玉兰与李丽丽、孟宪荣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玉兰,李丽丽,孟宪荣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2号申请执行人宋玉兰。被执行人李丽丽,无职业。被执行人孟宪荣,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宋玉兰与被执行人李丽丽、孟宪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俊园

审判员  万永革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