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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820号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司称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司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820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秦银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博,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司称明,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诉被告司称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收回租赁车辆,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秋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