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820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秦银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博,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司称明,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诉被告司称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收回租赁车辆,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楠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秋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