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24民初192号原告胡某。被告李某。
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贾瑞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女李某乙。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阜平县阜平镇照旺台村青年城小区房屋一套。婚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我吵架,还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同时被告好吃懒做一年几乎没有什么收入,家庭的生活支出只能依靠我的父母。为了家庭与孩子我一直忍受着,希望有一天被告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悔改,但被告一直没有任何悔改的表现。我与被告曾于2012年3月2日协议离婚,后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于2014年6月17日复婚。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次女由原告抚养,长女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依法负担。被告李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李某甲于××××年××月××日出生,次女李某乙于××××年××月××日出生。原、被告于2012年3月2日协议离婚,后又于2014年6月17日复婚。2014年6月14日原、被告与河北安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坐落于阜平县阜平镇照旺台村青年城小区第1幢3单元602室房屋一套。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向开发商交纳房款77390元,剩余房款至今未交纳,开发商亦未向原、被告交付房屋,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6年2月1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次女由原告抚养,长女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依法负担。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为有利于婚生女儿李某甲、李某乙的健康成长,长女李某甲随被告生活为宜,次女李某乙随原告生活为宜,抚养费依法由原、被告各自承担。关于原告要求分割的位于阜平县阜平镇照旺台村青年城小区的房屋,因该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案依法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次女李某乙随原告胡某生活,婚生长女李某甲随被告李某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三、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原、被告各负担人民币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瑞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勾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