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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1535号

垫江县鹤游镇石鼓社区居委第三居民小组与王瑞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垫江县鹤游镇石鼓社区居委第三居民小组,汪瑞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535号原告垫江县鹤游镇石鼓社区居委第三居民小组。负责人刘建华,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德文,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瑞禄,男,195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江县鹤游镇石鼓社区居委第三居民小组诉被告汪瑞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垫江县鹤游镇石鼓社区居委第三居民小组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江县鹤游镇石鼓社区居委第三居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免收,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代理

审判员  邱竟翔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