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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409号

顾建红、陈光万与祥云县蓝华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建红,陈光万,祥云县蓝华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顾建红,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申请执行人陈光万,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昭通市盐津县人,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祥云县蓝华煤矿。住所地:祥云县鹿鸣乡鹿鸣村后头箐。

负责人:李蓝华。关于顾建红、陈光万与祥云县蓝华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祥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有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俞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