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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235号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某、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某,王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胡某、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3696元,未执行标的额6369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235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合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