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1312号原告鄢某某,女,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黄家坝镇岩孔坝村铁厂组61号。被告宋某某,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黄家坝镇岩孔坝村塘头河组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鄢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鄢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德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书��员胡晓松 来自